设置字体大小:【大 中 小】 【打印】 【页面调色板 】 发布时间:2017-12-22
广西大瑶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:
经调查核实,金秀县金秀镇金田村美村屯金星、金荣在莲花山脚下九下冲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建设农庄,所建农庄在广西大瑶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内,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》第十八条“进行勘查、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,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;必须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,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,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、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,并由用地单位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”及《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》第十一条“自然保护区的自然环境,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统一管理。未经林业部或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批准,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入自然保护区建立机构和修筑设施”的规定。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》第四十三条“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,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,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,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。”请你局组织执法力量责令金星、金荣停止违法行为,限其12月30日前依法拆除建在广西大瑶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所有违建设施,并对损毁植被进行生态恢复。
特此通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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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7年12月7日